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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李某某、杨某与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调解案
www.pzhmydtj.com 】 【 2016-04-18 16:07:52 】 【 来源:米易大调解网 】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吸引着大批的劳动者到我县务工,但凡参加生产劳动,就必然会引发伤亡,往往引发一些群体性纠纷,而劳动者一方的期望值很高,且占据人多优势,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如何引导当事人双方走向法律程序维护各自权益,对参与调解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调解员是一种考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调解人员在参与调解工作时,必须遵循依法依规行事,才能彰显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2013年6月13日,来自四川省会理县黎溪镇农民工李某某,到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办公住宅楼工程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2013年7月9日晚,工地带班班长陈某安排李某某到二滩桥工地干活,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和工友某某二人骑摩托车返回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办公住宅楼工程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某死亡。死者家属与施工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家属方始终认为李某某是在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属于工伤,施工单位则认为李某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其承包的工地,不属于工伤。经对双方进行政策引导,建议死者家属先向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再根据结果商谈赔偿事宜。于是,死者家属向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6日以攀人社认字(2013)E118号《攀枝花市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亡)。攀人社认字(2013)E118号《攀枝花市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书》生效后,施工单位对李某某死亡待遇等问题不予处理,家属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施工单位赔偿132586.3元。
  
  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当事双方详释了非因工死亡的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88]170号),第三条: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7个月工资。第四条:对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的生活费,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施工单位同意支付死者家属48000元。
  
  调解员:赵利、张登建  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817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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