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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宋某预付式消费纠纷调解案
www.pzhmydtj.com 】 【 2018-12-07 11:25:42 】 【 来源:米易大调解网 】
案例评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的原因发生经营变更时,要履行必要的告知手续,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经营者宋某因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导致消费者杨某的VIP充值卡内还有64.00元余额未消费,经营者宋某应当保证消费者杨某能继续正常消费或者在求得消费者谅解的情况下将消费者未消费的64.00元余额退还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这是商家诚信经营的表现,而不是因自己没有再经营就不了了之。
  
  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之规定。
  
  基本案情:消费者杨某于2015年12月中旬在位于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某品牌的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宋某)办理了一张VIP充值卡。2016年3月20日在其工作人员推荐下再次购买充值了一套价值298.00元的洗发产品。2016年4月初,消费者杨某前去消费时,结果该店关门停业。无奈,消费者杨某只好到位于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的该品牌的另一家店(经营者:陈某 )询问情况,但该店员工不予理睬。为此,杨某向米易县消费维权和个私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投诉。米易县消费维权和个私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接到该投诉后,迅速到该品牌店(经营者:陈某 )进行调查,了解到杨某预付式消费的某品牌的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宋某)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后将自己承揽的顾客服务业务(未做完的)转交给该店,由于宋某未按约定及时将500.00多元的应付款支付给陈某,致使陈某不愿意为宋某承接的顾客提供后续消费服务,影响了消费者杨某的正常消费。
  
  处理结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品牌的美容美发店店主宋某退还消费者杨某VIP充值卡内未消费款额计64.00元,并退还消费者杨某已付费且使用过的一套洗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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